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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新加坡簽署經濟夥伴協定

2013/11/07

第297號新聞稿

我國與新加坡於本(102)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新加坡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新加坡是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我與新加坡簽署經濟夥伴協定具有相當重要性,新加坡也是第一個與我國簽署經濟夥伴協定的東南亞國家。新加坡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的創始成員,亦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的成員,我國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相繼簽署經濟合作協定後,可為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二項區域經貿協定創造有利條件。

我國和新加坡經貿關係密切,上(101)年雙邊貿易總額達282億美元,新加坡是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第4大出口市場,第8大進口來源,以及第9大投資來源國;我國則是新加坡第8大貿易夥伴,第10大出口市場,第5大進口來源。

我國與新加坡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成員,雙方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下,享有締結貿易協定的權利,「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也是依循世界貿易組織規範進行洽簽,正式名稱為「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Agreement between Singapore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Partnership, 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共計17章,是一項高品質、高標準的全面性經濟合作協定,議題涵蓋廣泛,包括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關務程序、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衛生檢驗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電子商務、服務貿易、投資、競爭政策、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及體制性章節(前言、一般條款、一般定義透明化條款、例外條款及行政與最終條款)。臺星雙方自100年5月展開正式談判,到本年5月完成實質談判,再經約本法律文字檢視後完成簽署。

新加坡至今已與31個貿易夥伴簽署20個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貿易體制與國際規範高度接軌,我國與星國簽署經濟夥伴協定,亦有助於我國與國際接軌。馬總統在本年「中華民國中樞暨各界慶祝102年國慶大會」致詞時宣示,我政府推動前瞻務實的國家戰略,包括建設臺灣成為「自由經濟島」,其中一個面向就是推動臺灣全面融入區域經濟整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的簽署,有助於加速我國貿易開放,提升整體競爭力與強化面對競爭的應變能力,並向全球展現我國推動貿易投資自由化的決心,對其他國家與我國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具有示範效應,為我國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增加動能,更有助我國持續推動,朝向建設為「自由經濟島」的目標邁進。

外交部將持續與其他相關部會共同努力,積極推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秉持「多元接觸、逐一洽簽」原則,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定,最終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為國家經貿發展、產業利益與人民福祉開創新猷。(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