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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和平倡議

104年5月26日
近年來南海各當事方因為相關爭議而持續對立,導致緊張情勢不斷升高,引起國際社會普遍關切。中華民國政府重申: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係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不容置疑。
南海諸島係由我國最早發現、命名、使用並納入領土版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中華民國自日本手中收復南海諸島。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同日簽署的《中日和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文件,確認原由日本占領的南海島礁均應回歸中華民國,其後數十年間,中華民國擁有並有效管理南海諸島的事實,亦被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所承認。

中華民國自民國97年(2008年)馬英九總統上任以來,積極改善與中國大陸關係,臺灣海峽緊張局勢已大幅降低,兩岸關係持續和平發展;馬總統另於民國101年(2012年)8月針對東海海域紛爭及釣魚臺主權問題,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不僅緩和東海緊張局勢,更促成中華民國與日本在「主權無法分割,資源可以共享」的理念下,於民國102年(2013年)4月簽署《臺日漁業協議》,解決兩國四十年之漁權爭議,普獲國際社會的高度肯定。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南海爭議一貫主張,願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基本原則,與其他當事方共同開發南海資源,也願積極參與相關對話及合作機制,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共同維護區域和平及促進區域發展。本(2015)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70週年,各國應將歷史的慘痛教訓,化為促進區域和平與繁榮的動力。值此南海局勢日趨緊張之際,中華民國基於在東海促進和平的成功經驗,鄭重提出「南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應:

一、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單邊措施。
二、尊重包括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之相關國際法原則與精神,透過對話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共同維護南海地區海、空域航行及飛越自由與安全。
三、將區域內各當事方納入任何有助南海和平與繁榮的體制與措施,如協商建立海洋合作機制或訂定行為規範。
四、擱置主權爭議,建立南海區域資源開發合作機制,整體規劃、分區開發南海資源。
五、就南海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打擊海上犯罪、人道援助與災害救援等非傳統安全議題建立協調及合作機制。

中華民國願與其他相關各方共同努力,實踐本倡議的理念與精神,解決南海爭議、開發南海資源,使南海與東海一樣,均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