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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

  • 發布時間:2014-09-25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劣質豬油事件爆發以來,行政院已指示各相關部會進行全面性檢討,加速精進食品安全相關制度,並提出包括加重罰則等8項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江院長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歷經102年6月19日及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惟仍有不肖業者以劣質原料製作食品等不法行為,影響民眾食品安全衛生及消費權益,本次衛福部再次修法,希望透過重罰,遏止黑心廠商的不法行為,該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備妥說帖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溝通說明,以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大幅提高罰鍰額度:有關對攙偽或假冒產品之違規行為人所
處罰鍰額度,其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修正條文第44條)
二、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一)故意為攙偽或假冒之刑度,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之規定,以防堵違法者之僥倖心態。
(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三)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五)以上修正的罰金額度,都是原來罰金的10倍。(修正條文第49條)
三、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
(一)修改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刑規定,行政機關處法人罰鍰,即無牴觸「一事二罰」原則,以避免冗長司法程序,迅速做出罰鍰處分,以達有效制裁。
(二)同時維持司法機關扣押被告所屬公司或其雇主財產之權利。(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三)明定本次修正前因違反第49條第5項而判決確定之案件,不因刪除該項規定而免予執行,以符合本次修法目的。(修正條文第5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