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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漁業協議》簽署二週年成效卓著

  • 發布時間:2015-04-1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5/04/11
第065號

臺日雙方於102年4月10日簽署漁業協議,在堅定維護我國釣魚臺列嶼主權及相關海域權益的前提下,使雙方專屬經濟海域主張重疊所產生的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具體實踐「東海和平倡議」的「主權無法分割,資源可以共享」理念,不僅和平解決雙方長期以來的漁業爭議,且有助於促進區域和平,彰顯中華民國政府扮演「和平締造者」及「負責任之利害關係者」的積極角色,獲得國際普遍肯定。

《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環繞我國釣魚臺列嶼,長年以來為我國漁船作業漁場。協議適用海域總面積達7萬4千平方公里,超過兩個臺灣大,日方公務船不得在協議適用海域干擾我漁船,使我漁船得以安心作業,確保並增進我國漁民作業權益。在協議簽署前一年,雙方在該海域共有17件爭議事件,目前已完全沒有,良好作業秩序獲得確立。

另雙方依據《臺日漁業協議》規定成立「臺日漁業委員會」,藉由建立制度化的協商機制,持續推動各項合作,迄今運作順利,成為雙方重要溝通平臺。「臺日漁業委員會」於上(103)年1月制定《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並於本(104)年3月更新作業規則,採日夜輪作、分時分區及考量小型漁船作業等原則,進一步增進漁民作業便利並減少糾紛,彰顯協議友好互惠合作的精神。至其他尚未達成協議的海域,亦透過漁業委員會持續協商,於達成協議前,政府仍將持續護漁,堅定維護我國漁船現行作業環境,保障我國漁民權益。

我國與日本基於「東海和平倡議」揭櫫的理念進行協商,雙方擱置主權爭議,先就漁權問題達成協議,縮小彼此爭議範圍,進而逐步解決相關議題,證明確為解決爭端最有效的方法,不僅成為重要成功先例,更使久懸多年的臺日漁業問題獲得具體成果,進一步提升兩國友好關係。當前臺日關係處於40餘年來最佳時期,未來我政府仍將秉持一貫理念,持續增進與相關各方的協商與對話,為亞太區域穩定繁榮作出貢獻。(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