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31
第165號
中華民國與盧森堡大公國前於100年12月19日簽署的「臺灣臺北財政部賦稅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租稅協定),前於本(103)年7月9日已經盧國國會通過,盧國頃於本年7月25日函知我方稱已完成其國內法定程序並於本年7月25日生效。另依其規定,本協定將自明(104)年1月1日起適用。
為協助臺商全球佈局,創造平等互惠的國際投資環境是我政府推動經貿發展的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本協定是我國對外簽署的第27個租稅協定,也是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生效的第12個租稅協定,可望為雙方企業消除租稅障礙,有助提升臺商國際競爭力。未來,外交部將續與相關部會合作,為我國全球招商及產業升級創造更多有利條件。(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