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7
第107號
我「東聖吉16號」漁船於本(105)年4月25日在西太平洋「沖之鳥礁」附近公海作業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扣捕,經船東繳付保證金後獲釋,我政府再度向日本表達嚴正抗議。
我國長期以來認定「沖之鳥礁」為岩礁,絕非「可以維持人居或本身經濟生活」之島嶼,無法接受日方定義「沖之鳥礁」為島及其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之主張。我國已多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日本應尊重我國及其他國家在該海域航行及漁捕等權益。
臺日各項實質關係友好密切,且屢在自然災害中相互扶持及協助,我方願與日方就此議題持續進行協商,期獲致雙方均能接受之結果,以保障我漁民在公海漁捕權益。(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