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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盧森堡大公國簽署的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業經盧森堡國會通過

  • 發布時間:2014-07-1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4/07/11
第151號

中華民國與盧森堡大公國前於100年12月19日共同簽署的「臺灣臺北財政部賦稅署與盧森堡直接稅稅務局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租稅協定),已於本(103)年7月9日經盧國國會表決通過。

依據盧森堡相關法律規定,本協定經盧國國會表決通過,送請盧森堡亨利大公(Grand Duke Henri)簽署,並頒布及刊登於盧國政府公報後,即完成盧國法定程序。由於我方已完成協定生效的國內法定程序,盧國於其完成法定程序後知會我方當日即為本協定的生效日。本協定的正式實施日期為明(104)年1月1日。

本協定為我國對外簽署的第27個租稅協定,也是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的第12個租稅協定,將可為臺、盧雙方企業創造一個租稅公平、激勵投資的友善環境,在拓展雙方相互投資、貿易往來、就業機會、技術交流及稅務合作上極具正面意義,為兩國發展實質關係的重要里程碑。

未來外交部仍將秉持「活路外交」為我國經貿找出路的政策理念,繼續協同相關機關創造有利臺商投資發展的國際環境,並配合政府全球招商政策,促成更多外商企業來臺投資。(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