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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菲漁業技術工作小組第3次會議在菲律賓順利舉行

  • 發布時間:2017-03-10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7/03/10
第028號新聞稿
                                 
臺菲漁業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第3次會議已於本(106)年3月9日在菲律賓大馬尼拉地區奎松市(Quezon City)順利舉行,會議由我駐菲律賓代表林松煥及菲方代表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吉隆(Cesar M. Drilon Jr.)共同主持,雙方主談人為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及菲律賓農業部漁業及水產資源局局長龔格那(Eduardo B. Gongona)。雙方業務主管機關(包括:我農委會漁業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及菲國水警局、環保及自然資源部)亦派員與會,就雙方如何配合我「新南向政策」推動臺菲漁業執法合作議題、深化與完善相互通報機制、建立聯繫熱線、迅速釋放、協助我漁船無害通過菲國水域、分享漁業資訊、共同遏止非法捕漁(IUU)、協力穩定漁業秩序及分享資源(resource sharing)等重要議題均深入研討並獲致共識,對增進臺菲未來雙邊關係及漁業執法合作具有正面助益。

本次會議雙方達成之共識議題包括:《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附件B之通報機制具體執行方式、通報流程與資訊及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捕魚等。臺菲雙方已就前述協定附件B之通報流程及通報窗口最新聯繫資訊等進行確認,並同意適時舉行漁業執法通報機制之演練,以確保通報管道暢通。

為加強溝通,臺菲雙方同意於採取漁業執法行動後4小時內告知對方,並於24小時內提供相關基本資訊、執法理由及相關證據等予對方參處。為有效打擊非法捕漁,臺菲雙方原則同意今後將在菲國納卯(Davao)港建立合作機制,共同分享港口檢查相關資訊以共同遏止IUU。

至於菲國一向堅持之其鄰接區內執法議題,我方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堅定表達該海域仍為我專屬經濟區,及我政府必須維護我漁民有權在此區域內捕魚之立場,促請菲方切勿在其所主張之鄰接區扣押我漁船;菲方雖對我主張未做明確具體承諾,但已知悉我方立場,並將相應斟酌情況採取緩和衝突之措施。

我方要求保障我漁船無害通過菲國水域權利,並請菲方降低對違法漁船之高額罰鍰,儘管該等議題雙方未達共識,但雙方均在會中充分表示意見,並願持續諮商尋找可行方案,以期降低兩國漁業衝突。

菲方在會中表示,為回應我方多次提議,菲方將於近期內在國會研議推動立法,適時制訂「群島水域通行海道法案」(Sealane Passage Bill),使我國及其他外國漁船得按菲國公示之水道,通過群島水域。菲方亦籲請我漁船務必懸掛國旗、收妥漁具,以直線通過菲國水域,並事先通報菲方相關通過資訊,依菲方規定行使無害通過權。

我方於會中特別強調,菲律賓為我最近鄰國,亦為我推動「新南向政策」之重要目標國家,我盼在「新南向政策」下續推動兩國進一步漁業合作。菲方亦對此表示歡迎,盼兩國能化解衝突,攜手創造更多互惠互利之空間。

我國與菲律賓於104年簽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並依協定第6條成立技術工作小組,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討論各項執法合作之具體執行方式。第1次及第2次TWG會議分別於104年11月及上(105)年3月間在臺北舉行。第4次TWG會議訂於明(107)年上半年在臺北舉行。

雙方在菲律賓所主張之鄰接區內執法議題達成共識前,外交部已請漁業署持續向漁民宣導,提醒我漁船宜留意進入菲北鄰接區作業之風險,並請海巡署持續依法護漁,以確保我漁民合法作業權益。臺菲雙方將續以積極作為逐步建立互信,並在未來TWG會議中進一步就執法合作議題進行協商,以保障兩國漁民權益及深化兩國友好關係。(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