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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將自104年7月31日起受理國外創業家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

  • 發布時間:2015-07-2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5/07/28
新聞參考資料第040號                        

為落實馬總統打造臺灣成為「亞太創新創業中心」,並達成臺灣在國際創新創業價值鏈關鍵角色的施政目標,外交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創業家簽證」政策,將自本(104)年7月31日起受理外國人士以來臺「創新創業」事由申請「創業家簽證」。申請人於我國境外應向我駐外館處遞、領件;境內則向外交部或所屬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等四個辦事處遞、領件。

近年來創新創業活動已蔚為國際風潮,政府為積極延攬國際新創事業人才,提高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業的誘因,因此規劃開辦「創業家簽證」制度,提供較其他國家便利的居留條件,以加速引進國外人士及團隊來臺創業,媒合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

「創業家簽證」的適用對象,現階段開放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申請,尚未包括大陸地區人士。創業家簽證申請人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提出申請,其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均明訂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發布施行的《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外交部及駐外各館處收件後將轉送經濟部投審會審查,並依據審查結果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決定簽證的准駁。

申請人取得創業家簽證後,應依規定於入境15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首次申請的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屆滿前可持營運實績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2年,包括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等。「創業家簽證」開辦前2年為試辦期,每年以核發2,000名為原則,期滿後由我政府相關部會共同審視辦理情形,調整每年核發名額。

港澳創業家審查方式、申請條件、居留期間及延長居留條件、相關配套等規劃與外國創業家相同,由申請人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或內政部移民署遞、領件。(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