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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英國移交受刑人協議完成異地簽署

  • 發布時間:2016-05-04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6/05/04
第111號新聞稿                                    

中華民國與英國間《臺灣司法主管機關與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已分別於本(105)年4月15日在臺北及5月3日在倫敦由兩國主管機關代表完成異地簽署,並於英方簽署當日正式生效。

本協議係依據我國102年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所簽訂的雙邊司法行政合作協議,為我國繼102年11月6日與德國簽署《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後,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的第二個移交受刑人協議。

上述移交受刑人協議旨在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在簽署雙方相關法律規範基礎上,依據在對方國服刑的受刑人意願,安排其返回本國服刑,以免語言文化隔閡及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影響受刑人的刑罰矯治效果。外交部將續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推動與其他國家司法合作,使於國外遭判刑監禁的我受刑人,得於符合其個人意願的情形下,返回我國繼續服刑。(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