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 Q外交部為鼓勵國人、國內智庫及學術單位參加或舉辦國內、外與外交事務相關之研討會議,特別訂定「外交部補助外交事務研討會議作業要點」。
    一、主要補助對象有:
    (一)大專院校
    (二)已立案之學術暨政策研究機構
    (三)學者專家
    二、申請方式:
    (一)申請補助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在外交部籌編年度概算三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計畫書應載明會議名稱、目的、議程、主講人學經歷、預定與會人員名單、經費預算、擬申請補助金額及會議預期績效。
    (二)未列入年度預算之其他會議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檢附前項計畫書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參加國際會議,應於會議舉行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會議名稱、性質、需要申請補助之理由、擬申請補助金額及出席會議預期績效。
    (四)同一案件如另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申請補助舉辦國際會議案件,本部將召集相關單位依研討會之主題、對本部政策研擬可能產生之助益,以及本部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等,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經本部核定之補助款,本部得視計畫時程採一次或分次撥付。
    四、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如因故有延期舉行會議或改變會議內容之需,應先報本部同意。
    如取消辦理,須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五、接受補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獲補助經費項目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議成果報告書報核,並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Q我政府為增進及鞏固我與東加勒比海友邦間實質關係,除續加強高層互訪,及透過各項雙邊合作計畫,協助友邦政府發展興建有利大眾之民生計畫外,並加強雙邊農業技術、文化、資通訊、觀光及地熱發電等合作交流,以協助其經濟發展,獲致雙贏。

  • Q我政府為增進與中美洲國家經貿投資關係,並鼓勵我國廠商善用中美洲距離美國市場近、能快速反應市場需求之利基,協助我商進行全球產業佈局,同時以我經建發展經驗,協助友邦發展經濟,近年來積極推動我與中美洲友邦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如下:
    一、 台、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已完成簽署,並於93年1月1日生效實施。
    二、 台、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亦於94年9月間正式簽署,並於95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三、 我與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業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
    四、 另台、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於96年5月7日完成簽署,嗣經我立法院於同年12月審查通過,並經我與薩、宏兩國政府交換批准文件,該協定已於97年3月1日於台、薩間生效實施,97年7月15日於台、宏間生效實施。
    我商可於以上我與中美洲各友邦自由貿易協定之架構下,及各項有利基礎上,截長補短與互通有無,進而加強雙邊經貿及投資合作關係。

  • Q一、 近年來我賡續推動元首外交、政府首長及各階層官員互訪、參與我與中美洲友邦各國元首高峰會議及外長會議之合作計劃、「中美洲統合體」(SICA)、「中美洲議會」(PARLACEN)、美洲開發銀行(IDB)、「中美洲經濟統合銀行」(CABEI)、「中美洲及加勒比海盆地國會議長論壇(FOPREL)」「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會員-2010年起)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及會議,以及週邊區域性資源保育和管理國際漁業組織,包括未來即將成立之「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我均可望加入成為會員。並藉由加強雙邊各項裨益民生福祉之合作,以及在新聞、醫療、學術文化、體育、能礦及科技方面交流,鞏固及增進我與友邦邦誼。此外,我持續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鼓勵我廠商前往投資,以協助並增進雙邊經濟發展。
    二、 至國際合作方面,我除續落實「活路外交」政策,依據雙方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派遣相關技術團,提供農、漁、牧、竹工、經貿投資、能礦開採及工業服務等技術合作,並定期舉辦各項專業研習班,如:「加勒比海地區英語外交人員專業講習班」、「遠朋國建班」、「外交遠朋班」、「國合會專業講習班」及「國際土地及政策研究中心研習班」,並提供如:「國合會獎學金」及「臺灣獎學金」等,以協助友邦政府培育各類專業人才,厚植友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