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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UNFCCC COP 25說帖

  • 發布單位:公眾外交協調會
  • 資料來源:條約法律司

(中文摘要說明)
對抗氣候變遷-臺灣願貢獻己力
 籲請支持臺灣專業、務實、有貢獻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2019年10月

 

後巴黎協定下我國氣候行動及減量承諾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5屆締約方大會於2019年12月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行,預計會議將討論各國的減量承諾並加強減量企圖,同時針對各國如何以「國家自願減量承諾」(NDC)促進氣候行動進行磋商。
我國自巴黎協定通過以後便推動符合國際標準的氣候行動,並致力於公私部門合作,共同推行我國減量承諾之氣候行動方案。

 

我國具體作為
對應氣候談判及巴黎協定,我國自2015年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後,陸續建立各項氣候行動綱領及調適計畫,包含水資源、健康、農業及土地使用等。另外,為推行我國能源轉型及再生能源政策,我積極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強化綠色產業之投資,預計於2025年將再生能源佔比提升到總體發電20%,包含風力發電總量6.9GW及太陽能發電總量20GW。

 

我國如何協助
雖然臺灣尚無法成為UNFCCC締約方並遞交我國氣候行動方案,惟仍積極按照公約精神,長期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減緩(mitigation)與調適(adaptation)計畫以對抗氣候變遷,展現我國對世界貢獻的決心。針對開發中國家的需求,我國特別針對下列四個領域,盼加強與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之合作:

  1. 環境治理:我國深受氣候變遷之影響且地理環境嚴峻,針對各項環境治理及法制推動具成功經驗,願意與各國分享。
  2. 防災預警:我國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推動地理資訊系統(GIS)及相關的定位系統,例如協助貝里斯及宏都拉斯提升其等應用科技減災及預警能力之經驗,樂願與各國分享。
  3. 能源效率提升:我國長期運用科技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目前已協助馬紹爾群島建立「家戶能源效率及再生能源計畫」,每年使馬國減少992噸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樂願與各國進行合作,進行綠能技術轉移。
  4. 綠色金融及創新科技:我國以綠能科技聞名,許多科技業已出口至其他國家,同時透過國際氣候融資,加強投資及技術轉移。目前由我國合會資助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綠色能源特別基金(GESF)」8,000萬美元,透過融資方式協助東歐及中亞國家投資綠能相關建設,我國樂願與各國洽商雙邊投資及多邊的合作機會。

 

結語:臺灣需被納入國際體系
我國因深受氣候變遷之影響,發展出許多相應之專家及技術,也樂願與各國分享,然而臺灣因政治因素迄今仍僅能以NGO觀察員名義與會,並且無法向UNFCCC秘書處遞交我國NDC。即便如此,臺灣從未因此放棄承擔責任,如同其他國家,應獲賦予相同的機會納入全球因應氣候變遷之減碳機制、談判與巴黎協定相關活動。因此籲請公約之締約方勿將目光侷限於政治考量,支持臺灣專業、務實、有貢獻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抗氣候變遷,讓臺灣貢獻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