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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暨其子法規,自明(105)年1月1日起,放寬污損換發及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並放寬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得自行申請護照等規定。

  • 發布時間:2015-12-23
  • 資料來源:領事事務局

     由於屢有民眾反映護照污損申請換發已重新繳交規費,但僅能換發原效期或3年效期護照,另遺失補發護照效期僅有3年,相較於一般護照效期10年權益差距甚大,為兼顧護照安全及權益衡平,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第19條規定,因污損換發護照之效期由原規定依原效期或3年效期,放寬為依一般效期;並修正同條例第20條規定,一般國人遺失補發護照之效期由原規定3年放寬為5年,但未滿14歲、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即護照效期依規定限縮為5年者)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
      另考量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智慮已近成熟,為簡政便民,爰修正「護照條例」第16條放寬年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前揭規定預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外交部提醒因護照污損、遺失或年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國人擬申辦護照,倘無急需,可於元旦假期結束1月4日(以送件日為準)以後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及駐外館處申辦護照,以適用前揭「護照條例」暨其子法規之放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