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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署名施文儀者評論,指美國予我免美簽非免簽事,內容與事實不符,外交部特予澄清

有關署名施文儀者在臉書(Facebook)上稱「美國給臺灣的免簽不是免簽!」,文中資訊諸多錯誤,嚴重扭曲事實並藉網路平臺混淆視聽,外交部甚感遺憾且不以為然,茲澄清如下:

一、根據美國「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 VWP)之規定,參與國適用VWP之國民均須持具可茲生物辨識之電子護照、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事先上網付費申請「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取得授權許可、且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即可免除預先申請美國B1/B2簽證而直接赴美。此一 VWP 規定對包括我國在內之37國成員均為相同。各國免簽證規定有其特有管理與規範,而美國為高度重視其國境安全之國家,係以ESTA在旅客行前決定其在VWP 下是否有赴美旅行的資格,及是否具有執法或安全風險。倘旅客計劃在前往其他國家時過境美國,也仍需ESTA授權許可。相關規定對所有參與國均然,絕非只針 對我國。

二、VWP所有參與國國民,包括中華民國,申請ESTA有小額申請費用,包括處理費4美元,授權費10美元,合計14美元,倘獲授權同意則有效期2年(可 多次進出)或至申請ESTA之該本護照效期到期,視何者為先。施先生文中稱申請費需美金74元,自非事實。而較之現行B1/B2申請費用新臺幣4,800元及所需排隊面試等不便,我加入美國VWP,確為國人省錢及提供不少便利。

三、再者施先生稱「是只給臺灣人用 ESTA 系統簽證,不包含中國人或中華民國人哦 !」,不知其指為何意,明顯有挑撥之意圖。外交部茲此重申,只要持中華民國晶片護照,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者,並符合VWP相關要件(如前述事先取得ESTA授權許可、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即可適用VWP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至於施先生稱「簡單講:『紙上作業』改為『電子網路作業』而已,因為美方在裁員,AIT 本來 400多人要裁為40幾人」,更是倒果為因。未來我國人可以VWP赴美,AIT相關簽證核發等領務需求隨之降低,本地雇員或因此將略為削減,但絕非因為要裁員才予我VWP,施先生之邏輯實難令人信服。

四、 綜之,我加入VWP係我政府過去3年來積極努力之成果,實乃臺美雙邊關係緊密提升之明證,更是我全民之光榮。至於美VWP有其適用規定,對包括我國在內之 37個參與國均然。在我國民以VWP赴美於本(101)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前,外交部及AIT均將就VWP相關規定細節向各界加強宣導說明。(E)
文號: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