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駕駛甄選簡章
一、 名額:駕駛正取1名(備取1名)
二、 性別:不拘。
三、 工作地點:外交部、桃園國際機場、松山國際機場及其他外交部指定地點。
四、 工作項目:
1. 機場行李車駕駛勤務。
2. 車輛基本養護。
3. 須配合勤務需求於夜間或休息日出勤。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 資格條件:
1. 須具備職業大客車以上駕駛執照。
2. 身體健康、品德操守端正、未曾受懲戒或刑事處分、無不良紀錄及嗜好、具服務熱忱。
3.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4. 須配合勤務要求於夜間或休息日出勤。
六、 薪資及福利:
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規定核支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辦理,薪資範圍36,840~39,270元(實際薪點依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發給),並比照公務員給予子女教育補助費、結婚、生育、喪葬等補助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加班費等其他所得另核實計給。
七、 應檢附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
1. 甄選履歷表乙份(附表2)。
2. 公立醫院體檢表乙份。
3.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乙份。
5. 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影本乙份。
6. 曾在公家機關服務者,請附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或證明書影本乙份。
7.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影本乙份。
8. 駕駛審查證明書影本乙份。
9. 現職單位推薦函(無則免附)。
10. 其他證照資料影本或工作資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八、 報名日期:
請於115年8月21日前備妥相關文件,逕送或掛號郵寄至「外交部秘書處勤務科收」(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行李車駕駛甄選」(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九、 甄選:
1. 書面資格條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經甄選錄取人員依本部通知報到任用。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另視甄選結果酌增備取名額1名。
2. 甄選當天併同測試道路駕駛能力(車輛由本部提供)。
十、 錄取報到:
1. 錄取人員應於通知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2. 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待遇均比照編制內駕駛,試用成績不及格,即予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3. 備取期間為6個月,依實際出缺通知報到,並依前2款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須知:
1. 本次甄選錄取人員僅限於本部服務,未來不得請求移撥其他機關。
2. 經錄取者,其資格或證明文件事後發現有假冒、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等情事,即依法撤銷其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3. 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相關法規及本部規定辦理。
4. 聯絡人:本部秘書處勤務科余東翰先生,聯絡電話:02-2380-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