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外交部尊重監察委員的調查權,惟就「外交部有關外派人員進用資格問題」調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外交部無法接受

  • 發布時間:2019-08-1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9/8/16
第185號新聞稿

一、外交部多次配合監察委員詳細說明趙怡翔諮議進用、外派及加銜的過程及業務考量,但委員一再錯誤引用法令質疑外交部人員進用及人事安排,完全無視外交部已多次說明相關任命是依據法規處理。針對監察委員片面認定外交部人員進用於法無據,外交部無法接受此ㄧ不實指控,也絕對會捍衛外交部向來恪守的依法行政精神。

二、駐外機構沒有機要員額,趙諮議是因應駐外機構特任館長的業務需要,並依據聘用條例進用的聘用人員,並非依「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的機要人員。趙諮議的聘用契約只是參考機要人員訂有隨同館長離職的規定,監察委員不應刻意將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混為一談。

三、針對監察委員認為外交部違法進用趙怡翔為聘用諮議,外交部重申,聘用沒有違反相關法令,趙諮議當然具備聘用一等諮議資格條件。
 (一) 外交部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進用趙諮議。趙諮議過去任職國安會簡任秘書、總統府參議及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等職,對外交涉經驗豐富、嫻熟美國事務,對鞏固及深化臺美關係應有助益,其進用過程合法,符合聘用一等諮議所需資格條件。

(二)有關聘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包括學歷和行政經歷等,應由用人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本於權責認定。只有用人機關才能確實知道個人學經歷是否符合業務需要,目前並沒有由監察委員認定某機關聘用人員資格條件的規定。基此,請監察委員尊重用人機關的權責。
 
四、針對監察委員認為聘用人員核予「組長」的對外名義於法無據,外交部認為:
(一)對外名義非編制內的法定職務,更不是法定主管、也不支領主管加給,其職銜僅供對外聯繫使用。外交部因應駐外館處對外交涉的需要,依「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核予趙諮議以「組長」名義對外,符合法令規範。此外,駐外館處聘用人員以「組長」名義對外,過去已有前例,趙諮議以組長名義對外並非首例。

(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為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

(三)外交部面對國際環境變化及挑戰,將繼續秉持彈性、多元的方式進用優秀人員。外館館長要由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及任務需要指定,而且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以有「組長」名義的限制。所以在沒有違反人事法令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