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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司法部部長核准引渡林克穎回臺服刑,本案再獲重大進展

  • 發布時間:2014-08-0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4/08/1
第171號新聞稿

蘇格蘭檢方本(2014)年8月1日上午(當地時間)通知我國駐英國代處及臺北法務部,蘇格蘭司法部部長Kenny MacAskill已核准林克穎須引渡返臺服刑,此為本案蘇格蘭一審法院於本年6月11日判決准許引渡林克穎之後再度獲致另一個重要成果。外交部、法務部、我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將繼續為本案共同努力,務期將林克穎引渡回臺服刑,使司法正義得以伸張。

MacAskill司法部部長在裁定中提及,一、英國內政部次長於2013年10月16日發表證明稱我國可被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所規定的第二類領土(即非歐盟國家),所以林克穎案可適用該引渡法。二、林克穎並未能提出說服M部長依據引渡法不得將其引渡的理由,M部長也不認為依據引渡法有任何禁止引渡林克穎的理由。三、同意按照我國高等法院2012年7月26日判決所指控林克穎所觸犯的三項罪名:(1)酒醉駕駛;(2)過失致人於死;及(3)駕車肇事造成傷亡後逃離現場,准許引渡林克穎返臺。M部長並已於本(8月1)日將上述裁定通知林克穎,渠在接獲裁定書後,得在14天內提起上訴,屆時本案將轉由蘇格蘭高等法院進行二審,根據我方法律顧問告知,二審主要是法律審,而本案事實部分已於一審中確定,預計二審審理本案所需時間應較一審花費的8個月時間為短。

本案本年6月11日蘇格蘭一審法院判決准許引渡林克穎之後,外交部、法務部及駐英國代表處持續和蘇方檢察當局密切保持聯繫,並將相關案情資料送交蘇方參考,蘇方M司法部長終於在8週期限本(8)月7日屆滿之前做出令我方欣慰的裁定。

英國為三級三審制國家,本案不排除繼續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所以目前判決進展雖有利我方,但要完成本案所有的引渡法律程序仍需一定時日,外交部、法務部及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將繼續與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以期儘早將林克穎引渡返臺服刑。(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