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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加強為民服務,業將護照污損

  • 發布時間:1988-09-1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為加強為民服務,業將護照污損,或遺失申請補發之作業程序大幅簡化。自本(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凡護照污損者,於申請新照時,均毋庸申報護照污損手續,而得依一般規定檢具出國同意函、出境證、入境同意函、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二吋光面半身照片三張、普通護照資料卡乙張,及污損之舊照等證件申請換發新照。另護照因遺失申請補發,以其原有護照尚屬有效或失效未超過半年者始須辦妥申報護照遺失手續。按以往規定遺失之護照倘仍有效,或係於最近三年內申領,雖已失效但未經截角註銷,均須辦理護照遺失申報作廢之手續。又申請補發護之作業時間將由原需二至三週縮短為七個工作天。此外,申請補發護照須覓保證人及登報聲明作廢之規定亦決予廢止,以資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