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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鼓勵國內業者前往與我友邦交國家投資

  • 發布時間:2004-07-0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為進一步鼓勵國內業者前往與我友邦交國家投資,並期取得法令依據,以落實依法行政,外交部頃將上(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發布實施「鼓勵民間業者赴中南美有邦交國家考察與投資補助要點」改訂為「鼓勵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考察與投資補助辦法」,業經報奉行政院本(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核可並將名稱核定為「鼓勵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外交部定於本年七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原「補助要點」於同日停止適用。
  外交部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中南美洲與我邦交之國家考察與投資,以分散我投資地區,利用當地資源,並協助各該國發展經濟,藉以鞏固我與中南美各國之邦交,曾於七十七年制定「鼓勵民間赴中南美友邦投資補助要點」,並經行政院核定實施,嗣於七十九年及八十二年兩度修正,經實施六年來,雖經本部會同經濟部積極推動,迄今僅有四家國內廠商依照上述補助要點,向本部申請獲准融資利息差額補助,前往中南美友邦投資。最近一次(八十二年)修正內容包括:放寬承做銀行範圍,不限中國輸出入銀行家,其他金融機構亦得承做;放寬補助對象,取消中小企業之限制,大企業亦可申請補助;並將原補貼融資利率差額百分之二增為百分之二點五;另為避免家庭式手工業者申請補助,加列實際投資金額十萬美元以上者,方得於投資後申請投資前派員考察之旅費。
  外父部為求落實政府欲加強與各有邦交國家間經貿關係之政策,且使原屬行政規定之「補助要點」取得法令依據,以落實依法行政,爰再度邀集各有關單位代表共同研商將上述補助要點循法定程序改訂為「補助辦法」,並將實施範圍擴大至全部有邦交國家。新改訂之補助辦法共十一條,除名稱改為「鼓勵民間業者赴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擴大適用範圍外,亦明訂設置補助案件審查小組,由政府相關機構各指派一名代表組成,其餘與原補助要點內容大致相同。
  外交部於本(八十四)會計年度共編列新臺幣一千二百八十七萬元作為執行本辦法之經費,希望國內有能力且有意願前往與我有邦交國家投資之廠商能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