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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稱「斯洛華克共和國駐台灣經濟暨文化代表處」擬於本(八十九)年九月廿日成立乙事,外交部特說明如下:

  • 發布時間:2000-09-1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關於自稱「斯洛華克共和國駐台灣經濟暨文化代表處」擬於本(八十九)年九月廿日成立乙事,外交部特說明如下:

  依據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二條規定,國與國外交、領事關係之建立,以協議(mutual consent)為之。另依據「駐華外國機關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二條規定,外國駐華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應經外交部認定。謹查斯國尚未與我國就規範兩國間互設代表機構之相關事宜簽署雙邊協定或任何協議,而該所謂「斯洛華克共和國駐台灣經濟暨文化代表處」之成立,未經斯國外交部之同意授權,同時在我國內亦未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非斯國官方代表機構。

  政府對民間人士熱心促進我國與斯洛伐克雙方文教經貿交流之努力表示肯定與感謝,我國政府原則上亦歡迎斯洛伐克政府來華設立官方代表機構以推展兩國實質關係,惟設立官方代表機構涉及國家主權之行使,須由兩國外交部直接協商辦理相關事宜,始能發揮應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