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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九六一年美國援外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規定

  • 發布時間:1996-03-02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一. 根據一九六一年美國援外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規定,美國總統每年均須決定何國為毒品生產國及轉運,並指證上述國家是否充分與美合作。美國國務院依據同項法案每年亦須向國會提出「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亦即在毒品管制方面,美行政部門每年均須向國會提出例行報告。
二. 美國總統柯林頓前於二月廿三日致國會函中,雖將我國等卅一國列為毒品生產國或轉運國。美行政部門依法可評定未在毒品管制方面與美充分合作之國家,並施以若干制裁措施。惟美國總統柯林頓已於三月一指認我國等廿二國為與美充分合作,或已採取適當措施,而符合「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影響精神物質公約」目標之國家。我國將不致遭美方實施制裁。
三. 美國務院同日公布之「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雖指我國在東亞地區為一重要毒品轉運站,惟亦說明一九九五年元月至十一日進入我高雄港及基隆港之近三百萬貨櫃中二四%屬轉運之貨櫃,依國際慣例,我海關無權檢查致查緝困難。另亦說明中美雙方在緝毒方面合作關係良好,並肯定我國在打擊毒品交易方面己展現強烈決心。
四. 未來我在毒品管制問題方面仍將繼續與美方加強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