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十四)日宣佈:「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業奉行政院核准訂定將於本(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施行。
外交部擬具之「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共計三十七條條文,分五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證與認證、第三章驗證、第四章其他證明及第五章附則。該辦法明定文件證明的定義、效力、外國工文書在我國使用所需的驗證程序及我駐外館處處理文件驗證的程序及方式。
該辦法的要點如下:
一、明定在中華民國領域以外的文件證明事務,由駐外館處辦理,並界定文件證明事務的範圍。
二、該辦法所規定的各項事務皆屬領事職務,非經外交部核准,不得由未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者承辦。
三、明定領務承辦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迴避準則,並賦與守密義務,以保障人民權益。
四、明定領務承辦人員得拒絕文件證明申請的情形,並於申請人以書面要求時,應以書面說明拒絕理由。另明定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領務承辦人員之拒絕申請不服者,得向其所屬外館處提出異議,以保障人民權益。
五、專章規定公證與認證事務,以便駐外館處據以辦理。
六、明定文件驗證的定義、效力、外國公文書持至我國使用所需的驗證程序及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文件驗證的程序及方式。
七、為應實際需要,該辦法以專章規定駐外館處得為旅外的國人出具有關身份證的情形,並規定證明的格式及出具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外交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