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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月一日起芬蘭及列支敦斯登來台十四天免簽證

  • 發布時間:2002-09-1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九月十六日宣布,自本(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給予芬蘭及列支敦斯登國民來華十四天免簽證及三十天落地簽證之待遇。
外交部表示,為執行行政院「觀光客倍增計畫」,積極推動國內觀光旅遊產業,並促進我國與芬蘭及列支敦斯登雙邊實質關係,經審慎評估各項因素後,決定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授權,增列芬蘭及列支敦斯登為我免簽證及落地簽證辦法適用國家。
依據相關法令,爾後芬蘭及列支敦斯登國民凡持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已訂妥離境班次之回程機(船)票或前往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並經查最近一年來未曾在華逾期停留且無依法應禁止入國之情形者,入境我國十四天以內得免辦簽證,停留三十天以內則可於抵達我國指定的機場及港口時申請簽證。但倘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須符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要件,方得適用前揭辦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