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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與瑞士移交受刑人協定完成異地簽署

  • 發布時間:2020-12-11
  • 資料來源:條約法律司

2020/12/11
第295號新聞稿

為配合我國102年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及司法合作機制,「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已分別於今(109)年11月13日在台北由瑞士商務辦事處梁瑞德處長(Director Mr. Reto Renggli)及今年12月11日在伯恩由駐瑞士代表處黃偉峰大使完成異地簽署,並於我方代表簽署當日生效。

此項協定於符合受刑人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安排受刑人返回其本國服刑,有效提高犯罪矯治效果,並彰顯人道精神,這也是現今的國際趨勢。此項協定是繼我國與德國、英國、丹麥及波蘭後,與歐洲國家簽署的第五個移交受刑人協定,象徵台瑞雙邊合作夥伴關係的重要進展。

外交部未來將繼續配合主管機關法務部,推動與其他國家的司法合作業務,使在異地獲判刑及監禁的人,得返回其本國繼續服刑。(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