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日
台統一義字第811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總統台統義字第5740號令修正第二、三、四、六、八條條文
第 一 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置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 三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 五 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 八 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 九 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本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