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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外交部於本(二十七)日宣佈

  • 發布時間:1993-07-2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中華民國外交部於本(二十七)日宣佈:中韓兩國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就雙方未來新關係架構達成協議,決定儘速在漢城及台北互設代表機構。中方並在釜山設置分支機構。
  中方設於漢城之代表機構為「駐韓國台北代表部」(Taipei Mission in Korea),韓方設於台北之代表機構名稱為「駐台北韓國代表部」(Korean Mission in Taipei)。另中方設於釜山之分支機構名稱為「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釜山辦事處」(Taipei Mission in Korea, Pusan Office)。
  中韓雙方互設之代表部具有促進經濟合作、貿易發展、文化交流、保僑等領域之功能。
  中韓雙方協議兩國僑民之地位、居住、財產及權益應續受到尊重與保護。
  中韓雙方並同意兩國間原有之各項協定,暫續有效,直至依據平等互惠原則,透過相互磋商,改以其他方式取代為止。
  中韓兩國另決定早日重啟雙邊經濟、貿易等領域之合作交流,並依平等互惠原則,進一步發展彼此間之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