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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78

    如果計劃在英國申請變更簽證、簽證延期或者在求學期間工作,則必須要申請符合其類別的英國簽證。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則不需要申請簽證。

    • 2014/78

    從2009年3月3日起,中華民國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可以免簽證赴英國停留(少於和包含)六個月,除非他們計劃在英國工作或結婚。中華民國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預計在英國停留超過六個月、工作、定居和就讀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課程,則需要申請符合其類別的簽證。台灣留學生如果計劃在英國申請變更簽證、簽證延期或者在求學期間工作,則必須要申請符合其類別的英國簽證。

    • 2014/78

    英國移民署(The UK Borders Agency)在 2007年至2008年間對全球各國的簽證要求進行審查,英方的決定是取決於這項審查結果,英國移民署認為台灣對英國的移民風險是屬於低度,因此給予中華民國護照(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持有人六個月非工作性質之免簽證入境待遇。

    • 2014/78

    這項新措施已於2009年3月3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