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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印度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及「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定」,持續深化兩國關係,厚實『新南向政策』推動成果

  • 發布單位: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 資料來源: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我駐印度代表處田中光大使與印度臺北協會史達仁會長(Sridharan Madhusudhanan )本(107)年12月18日在臺北共同簽署「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與「臺印度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 Respective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 Programs)。

「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前於2002年簽署,並於2005年生效迄今,為更新投資保障範圍,確保臺商在印度投資獲得符合國際標準的待遇,並因應ICT產業日增的新投資樣態,新約內容參考目前國際投保協定最新版本進行調整,相信有助促進雙邊投資成長,更有助臺灣ICT等產業前進印度。

印度為我國前20大貿易國,臺印度雙方海關向來維繫良好合作關係,兩國分別於100年、102年、106年簽署「關務互助協定」、「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及「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行動計畫」。此次正式簽署「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協定」,藉由互相承認對方優質企業的驗證結果,雙方相關出口業者於貨物出口至對方國時得享有便捷通關等優惠措施,將有助提升企業競爭力,締造雙方互惠雙贏的經貿環境。

本次臺印度兩項協定的簽署,除為深化雙邊關係進一步奠定紮實根基外,更為兩國經貿領域合作再創新猷,為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續添豐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