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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中文版)

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

101年9月7日

 

面對東海情勢有日漸升高的隱憂,基於「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原則,馬英九總統於民國101年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為準則」;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

為深化「東海和平倡議」之效益與影響,特提出本推動綱領。

一、推動階段

「東海和平倡議」之推動分二個階段,說明如下:

(一)和平對話、互惠協商

本階段在進一步推廣以和平方式處理東海爭議,推動一軌與二軌對話管道之建立,促使各方在東海主要議題以雙邊或多邊協商機制,強化互信與共同利益。

(二)資源共享、合作開發

本階段在藉由各種對話與協商之制度化,促使各方推動實質合作計畫,建立共同開發資源機制,形成以東海為範圍之和平合作網。

 

二、主要議題

(一)漁業:召開雙邊與多邊漁業會談及其他漁業合作交流,建立漁業合作與管理機制。

(二)礦業:推動在臺灣北部海域之合作探勘,建立合作開發與管理機制。

(三)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執行跨國之東海相關海洋與生態研究計畫。

(四)海上安全與非傳統安全:推動雙邊與多邊執法機關交流及海難救助之合作,建立海上安全及打擊海上犯罪之合作機制。

(五)東海行為準則:推動一軌與二軌對話機制,研議和平解決爭端機制;強化互信,促成相關各方簽署「東海行為準則」。

 

三、推動目標

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國際社會上「和平的締造者」角色,在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及推動綱領後,期盼各方能採取「以協商取代對抗」、「以臨時措施擱置爭議」的方式,維持區域和平與穩定。長期而言,能進一步從現有之「臺日」、「兩岸」、「日陸」三組雙邊對話,邁向多邊協商,落實東海之和平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