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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自104年8月3日起生效

  • 發布時間:2015-07-23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5/07/23
新聞參考資料第039號

  自本(104)年8月3日起,在國外申請護照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3年延長為5年;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的申請人,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放寬為適用換發護照規定;另護照加頁修正為以1次為限。

  為使國內外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權益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役政署會商後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放寬在國外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延長為以5年為限(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以與在國內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相同;另修正前揭細則第38條有關遺失護照的定義,係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的情形,因此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的申請人,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放寬為與國內有相同情形的申請人同等適用換發護照規定。

  另由於屢有國人因護照加頁2次過於厚重,致攜帶、保管不便,且影響外觀,故為便利國人持用護照及維護護照品質,護照加頁次數由原規定以2次為限,修正為僅能加頁1次。

  前揭細則業於本年7月20日修正發布,並自本年8月3日施行。外交部提醒在國外的接近役齡男子及遺失或滅失已逾效期護照國人,倘無急需,可於8月3日(以送件日為準)以後再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至擬申請護照第2次加頁的民眾,請提前於本年7月31日前辦理,8月3日以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及駐外館處均不再受理護照第2次加頁案件。(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