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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澄清說明媒體報導「26萬本幽靈護照引爆FBI反恐危機」及「背包客出國賣台灣護照 美FBI關注」事

  • 發布時間:2014-10-14
  • 資料來源:領事事務局

邇來有媒體報導「26萬本幽靈護照引爆FBI反恐危機」及「背包客出國賣台灣護照 美FBI關注」等文,其中所引述之數據及報導有誤之情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謹再澄清說明如下: 近日媒體報導稱「背包客專門出國遺失護照,短短5年遺失護照超過26萬本」,另亦有媒體引述審計部相關報告稱我護照遺失量5年增加6成等節,均與實情不符。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統計資料顯示,過去5年來(民國98年至102年),我國人於國內、外報失護照數量每年均約2萬餘本,5年累計約13萬餘本,其中,國人國外報失護照數量平均每年約5千餘本,佔每年報失護照比率約20%。 另報導所引述前揭審計部統計報告指出報失量5年增加 6成,係以92年起累計至98年(共約16萬本)之報失量及自92年起累計至102年(共約26萬本)之報失量二者之差額計算增幅而來;惟此一比較方式,於實際上不具任何意義,甚且容易導致外界誤以為我國報失護照量於近5年來劇增之錯誤印象。事實上過去10年來我國護照報失量與主要先進國家相較,並無特別異常。尤其,我護照核發量近年來逐年遞增,護照報失比率反而已經呈現降低之趨勢。自97年12月29日晶片護照發行以來,該趨勢至為明顯,已由97年之2.76%,逐年下降至102年之1.51%。另本(103)年1至9月則更下降至1.43%。 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我國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合作建置「護照報失即時通報系統」,即時註銷國人報失護照,另駐外館處受理國人申請護照遺失補發案件,亦須即刻同時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報失護照,且護照一經報失即屬無效之旅行證件,即使事後再尋獲亦不得使用;該局並將該些註銷護照資訊迅速通報相關國家,故前述遭報失之護照已不復存在,當然無法再被持用。 依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遺失2次以上申請補發者,依規定得約談當事人、延長其審核期間,並縮短其護照效期,以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遺失護照從事不法行為。 外交部再次特別呼籲國人應妥善保管護照,切勿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以免觸法,期共同維護我國護照安全以確保我國護照的國際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