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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日

台統一義字第811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總統台統義字第5740號令修正第二、三、四、六、八條條文

第 一 條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置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 三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 五 條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 八 條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 九 條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本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