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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越南暴動受波及之旅越國人緊急持「入國證明書」返國後在國內申請護照之便民措施事

  • 發布時間:2014-05-19
  • 資料來源:領事事務局

為因應本(103)年5月13日越南暴動事件受波及之旅越國人因其護照遺失、滅失或未及隨身攜帶,緊急持駐越南代表處及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所核發之「入國證明書」返國,嗣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護照時,外交部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及「規費法」第12條規定採取下列便民措施: 一、依一般正常效期核予10年或5年效期(14歲以下、接近役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並免收護照規費。 二、倘當事人原所持護照並未申報遺失,而以緊急事由申獲「入國證明書」返國後急需再出境,同意核予當事人第二本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並免收規費。倘事後當事人確定原持護照因暴亂事件已遺失擬申請補發,仍核予10年或5年效期(14歲以下、接近役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但不得再適用前述免費補發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