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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03)年8月28日媒體報導「護照末4碼4444想換新再繳900元」事

  • 發布時間:2014-08-28
  • 資料來源:領事事務局

有關本(103)年8月28日媒體報導「護照末4碼4444想換新再繳900元」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特說明如下: 護照為國家核發其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其製發格式及核發作業管控均須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標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雲嘉南及東部四個辦事處受理國人申請護照,護照號碼係以流水號方式,依序製發護照,無法跳號,惟外交部瞭解到我國社會民俗之多元化,國人對於數字所代表之意涵,有不同之見解,故倘國人對於所申請之護照號碼不盡滿意,認為有換發之必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將尊重國人之意願,依據「護照條例」第15條第2項第3款:「持照人認為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換發護照」之規定,同意國人申換新照。 另此類申換護照案雖然依照規費法之規定,必須收費,然外交部本便民服務之初衷,已將申請手續及時程儘量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