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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加拿大沙士卡其灣省相互承認對方核發之駕駛執照

  • 發布時間:2016-03-0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6/03/01
第048號
                                     
中華民國(臺灣)與加拿大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以下簡稱沙省)達成協議,自本(105)年3月1日起,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及各自交通法規,免試相互承認駕駛執照。

凡持有我國核發有效之B類小型車、C類大貨車、D類大客車或E類聯結車之其中一種駕駛執照達18個月(含)以上者,並已取得沙省之居留證明者,得向該省申請免試換發「第5級(Class 5)」之普通駕駛執照。同樣地,凡持有沙省核發有效之第1級至第5級之駕駛執照達18個月(含)以上,並已取得可在我國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者,得於入境我國翌日起1年內免試換發B類小型車之普通駕駛執照。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分別向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各地監理單位及加拿大「沙士卡其灣省省營保險機構(Saskatchewan Government Insurance)」在省內各地的「發照站(motor licence issuer)」提出申請。至於申請換發駕駛執照之程序及相關規定,請申請人直接向該等機關洽詢。

目前在加國十省中,予我國人免試換照待遇者已達八個,包括:魁北克省、緬尼托巴省、紐布朗斯維克省、愛德華王子島省、亞伯達省、卑詩省、安大略省及沙士卡其灣省。加國與他國相互承認駕駛執照為其各省依職權所決定;本案在我主管機關交通部全力配合下,經外交部、我駐溫哥華辦事處與沙省主管機構積極推動與交涉,獲致圓滿結果。(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