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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再次說明對陸菲南海仲裁案之立場

  • 發布時間:2016-05-13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6/05/13
第115號

關於邇來備受國際社會關注之陸菲南海仲裁案,中華民國政府前已數度透過發布相關聲明、新聞稿及辦理不同團體參訪太平島之專案,向國際社會及本案仲裁庭表達自身立場。另據悉菲律賓法律團隊甫針對上述由我方就太平島法律地位等南海相關議題提出之相關資料,除致函仲裁庭指稱我非本案當事方,請該庭忽視(disregard)我方提出之事證外,復扭曲事實、曲解法律,再度貶抑太平島僅為一「岩礁(rock)」,而非「島嶼(island)」。對此,中華民國外交部茲嚴正申明其立場如后:

一、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海域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不容置疑。

二、中華民國作為負責任之國際社會成員,向均支持南海各當事方在公正、公開及對等之前提下,依循協商或法律途徑,和平解決彼此間之歧見,並籲請各方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單邊措施,共同維護南海之航行及飛越自由。

三、訂於本(105)年內宣判之陸菲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政府在未事先與我國諮商之情形下,不僅多次在審理程序中曲解我政府相關文件之原意,更貶抑我太平島之法律地位,已損及區域和平穩定。鑒於我未能獲邀參與本案程序,亦未被仲裁庭諮詢意見,我政府爰針對菲方各項錯誤論述,積極向國際社會展現有關事證,並數度以公開致邀及致函等方式,邀請5位仲裁員及菲國代表實地參訪太平島,以瞭解事實真相。

四、我政府上述以尊重國際法律秩序為出發點之善意邀請,仲裁庭迄未有正面回應;而菲方亦已於近日內函覆拒絕我方邀請登島之議,且持續誣指太平島為一「岩礁」,更向仲裁庭指稱我國並非本案當事一方,爰無須採認由我提出之事證等語。鑒此,在迄未能就本案涉及我權益部分對等、公平表示意見之情況下,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嚴肅提出下列主張:

(一)西諺有云:「眼見為憑」。本案仲裁員及菲方代表原應本諸「實事求是」之態度,親赴太平島考察其自然環境與各項建設,惟菲方拒絕我方邀請;而仲裁庭既未答覆我方邀請,即不應在未實地考察之情況下,貿然採信菲方謬說,做出有損我國權益之錯誤裁決。

(二)菲方此前一方面曲解我政府或民間學者提出之文件,另一方面,在眼見我政府提出各項具備堅實歷史及法理基礎之證據後,又自相矛盾,要求仲裁庭將我視為「非當事方」,不得採認我方提出之事證。由於菲方此一輕黠反覆、操弄國際司法程序之立場,仲裁庭不應採認菲方說詞。

(三)菲方持續提出各項經不起實證檢驗之謬說,指控太平島無法維持人類居住,亦不具自身經濟生活,僅係一「岩礁」。為端正國際視聽,中華民國政府茲逐條批駁如次: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僅簡要規定「適於人居」且「具備自身經濟生活」之「島嶼」得享有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否則屬於僅得享有12浬領海之「岩礁」。而菲方為貶抑太平島之法律地位,自行為該條文附加許多未獲國際公認之要件,不具公信力。

2. 舉例而言,菲方主張島上居民必須為不具軍警身分之原居性(indigenous)平民,復聲稱倘住民之數量及渠等在該島居住之時間未達一定程度,則不符合「適於人居」之條件,卻始終未能回答「軍警難道不是人類?」此一問題,且未能就「居民數量」、「居留時間」等關鍵詞彙提出明確且獲國際認同之定義,爰其上述論述實不足採信。

3. 菲方聘請之所謂「專家」,採用或不為國際廣泛接受、或過度嚴苛之不客觀標準,藉以貶抑太平島之淡水水質及原生土壤土質,卻對包括國際媒體代表及學者在內之第三方人士親自飲用該島淡水及食用由當地生產農作物烹煮而成之料理等情視而不見,實屬無稽之論。

4. 以土質而論,太平島土壤之分類雖屬於新成土(Entisols),惟並非新成土即屬於低肥力,如臺灣許多河岸沖積土在分類上屬於新成土,透過土壤管理技術仍具備高生產力。此外,太平島農作生產區之20公分表土已風化為「砂質壤土(砂粒:50%-70%)」,並非純砂土,富含來自當地植物枯枝落葉有機物(至少2%)之添加、分解與循環,且具備團粒土壤構造,更富含植物根,故當地土壤具備基本之吸水保肥能力,足可提供當地27種農作物之生產。而菲方引用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之標準,估算0.22公頃土壤之生產力僅可供1人一年所需之糧食,此估算過於保守,未將當地之表土特性、農業生產技術與相關環境納入考量。事實上,依據目前太平島實際生產農作物及原生植物(如椰子、木瓜及芭蕉等)之產量,足可供應至少50至100人之糧食。

5. 以水質而論:

(1) 根據國際學術單位如美國地下水基金會(The Groundwater Foundation)、美國氣象學會(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與美國地質調查所(U.S. Geological Survey, USGS)之定義,水中總溶解性固體含量(TDS)分別低於500 mg/L或1,000 mg/L即可稱之為淡水。而太平島5號井之兩次水質監測結果,總溶解性固體含量分別為418 mg/L與427 mg/L,均符合上述國際標準。

(2) 再以國際上地下水鹽化分類權威指標「Piper水質菱形圖(Piper diagram)」點繪時,兩次地下水分析結果均落在第I類,屬未受海水影響之地下水(Uncontaminated groundwater)。

(3) 另根據我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與飲用水水質標準,氯鹽(Chloride)、硫酸鹽(Sulfate)與總溶解性固體含量(TDS)之限值分別為250 mg/L、250 mg/L與500 mg/L,而太平島5號井兩次水質監測結果,氯鹽含量分別為122 mg/L與106 mg/L、硫酸鹽含量分別為25.0 mg/L與19.2 mg/L、總溶解性固體含量分別為418 mg/L與427 mg/L。

(4) 至菲方專家質疑我檢驗方法及時機等節,我專家執行水質檢測之方式、時機等均符合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規定,亦無違反國際標準之處。

(5) 尤有甚者,菲方專家指控每年2至5月為太平島之「旱季」,而最多在4至5月間該島之淡水井即告枯竭。然而,我政府於本年4月15日邀請多位知名國際法學者登島親嚐太平島之淡水,嗣於5月5日安排多位年齡70至90餘歲不等之我前任國安、行政、國防及外交首長赴該島暢飲淡水,顯示太平島之淡水供應充沛,以實際行動打破菲國毫無根據之謬論。

(6) 太平島5號井地下水為可飲用之淡水,且島上淡水儲量豐富,足以維持人類居住為不爭之事實。

五、中華民國政府再度鄭重邀請本案5位仲裁員實地赴太平島考察,以避免仲裁庭對此一牽涉廣泛、備受關注之仲裁案做出聽信一面之詞,卻乏實證支持之錯誤判斷。倘仲裁庭仍決定不回應我善意邀請,則不應對太平島之法律地位做出裁決。本案最終判斷倘有任何損及我南海主權及海域權利之處,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我政府既不承認,亦不接受。(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