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為配合我國特殊外交處境、因應國際新興議題挑戰,我國駐外大使、代表、公使、副代表的任用,應以嫻熟駐地國國情、具相關經驗,或具特殊領域專長並能配合我國政策推動者為佳,所以進用管道宜保持適度彈性,並廣納多元人才,將有助外交工作推動。國際間如美、加、韓、日等國也廣泛採用多元人力運用方式,不乏遴用政治性任命或各領域專業人士擔任外交職務之例。
外交部於107年修正《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將非屬外交領事人員的常任文官得擔任大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的上限由10%放寬為15%(上限為14人),另修正《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5條,增列駐外機構最多得任用10名政務公使及政務副常任代表的規定,目前該等人員的派任均符合相關規定。
為免影響駐外機構的內部管理、確保外交工作的穩定性及延續性,同時兼顧彈性用人及常任文官發展機會,外交部辦理人員派任時,向尊重專業並以外交人員為優先考量,惟倘有業務特殊需求,則採彈性多元化人員進用方式以為因應,俾利發揮外交最大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