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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說明不正視中華民國的存在兩岸難以聯手保釣

  • 發布時間:2014-06-0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4/06/01

第118號
 
針對國內某媒體民意論壇中呼籲兩岸應聯手保釣事,外交部說明如下:
 

釣魚臺列嶼是我國領土,臺灣屬島。我國對釣魚臺列嶼一貫立場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
 

傳統的觀念是,主權與漁權不可分:有主權就有漁權,沒主權就沒漁權。現代的觀念則是:主權與漁權本質上雖不可分,但在爭議處理程序上可以分開。主權不可讓步,但主權爭議可以擱置,先處理漁權爭議,待條件成熟時再處理主權爭議。去年4月簽署的《臺日漁業協議》採取了現代的觀念。結果是:解決了困擾雙方40年的漁權爭議,做到「主權沒讓步,漁權大進步」。簽署前一年臺日間海域爭議有17件,去年只有1件。臺灣漁民在有臺灣兩倍大的釣魚台海域捕獲的優質魚種數量,增為3.6倍,價值增為2.9倍,成效顯著,漁民開心。協議第4條並有「維權條款」,說明協議內容不損及雙方在海洋法的立場:即我政府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不變,今後仍將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維護我國主權。
 
其次,兩岸對於釣魚臺列嶼主權迄難合作,理由如下:
 
一、雙方解決爭議的構想不同:中國大陸並不贊成先解決漁權爭議的作法,因此反對《臺日漁業協議》,但臺灣漁民殷切希望先解決漁業爭議,政府亦認為如此對我國較有利。
 
二、雙方對1952年《中日和約》的看法不同:1895年日本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的唯一法律依據,就是《馬關條約》的割讓。百年來中國人視《馬關條約》為奇恥大辱。1941年珍珠港事變後我國對日宣戰,就已宣示廢止。戰後我方用1952年的《中日和約》第4條正式廢止了《馬關條約》,並溯及1941年生效。這也是我國光復臺灣正式的法律依據。更是攸關國家主權、民族大義的歷史文獻。但大陸1972年與日本建交時,竟要求日本廢止《中日和約》,與我方看法大不相同。
 
最後,兩岸合作須有互信基礎。倘如一味否定我國在光復臺灣(包括釣魚臺列嶼)所作的歷史貢獻與保護臺灣漁民所作的長期努力,恐難創造聯手保釣的有利條件。(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