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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獲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決引渡返臺服刑,本案司法正義終獲伸張,並開創臺英司法互助先例

  • 發布時間:2014-06-1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4/06/11
第124號

蘇格蘭地方法院於本(103)年6月11日上午(當地時間)開庭審理我請求引渡林克穎案,法官宣判林克穎需引渡返臺服刑,此為繼本案我民事判決獲英國法院承認後的另一個重要成果,外交部、法務部、我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共同努力,終使本案同時在刑事及民事兩方面的司法正義獲得伸張,創下臺英司法互助合作的良好先例。

外交部及駐英國代表處於去(102)年2月初收到我法務部對英方的司法互助請求書後,即同步透過英國國會及政府相關部會推動辦理本案。駐英國代表處並洽獲英國國會司法委員會友我議員為我進言,獲英方同意可與我就本案進行特別引渡安排後,由兩國法務部門於同年10月16日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引渡備忘錄。期間駐英國代表處與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蘇格蘭檢方掌握林克穎行蹤,促使蘇格蘭檢方於引渡備忘錄簽署隔(10月17)日即逮捕林克穎。本案法院審理期間,外交部與法務部亦密切合作,由法務部協助提供本案相關重要事證,駐處則居間聯繫並協助蘇格蘭檢方掌握本案案情,得以逐一反駁林克穎及其律師的抗辯,終使本案承審法官宣判林克穎需引渡返臺服刑。

依據英國相關法律,本案法官宣判引渡後,需將判決結果提交給蘇格蘭司法部部長批核後方可執行,蘇格蘭司法部部長至多有8週時間可進行審核,期間林克穎亦可就判決結果提出抗辯,並於蘇格蘭司法部部長批准引渡後14天內提起上訴,上訴若獲准則全案將轉由蘇格蘭高等法院進行審理。英國為三級三審制國家,本案不排除繼續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所以目前判決雖有利我方,但要完成本案所有的引渡法律程序仍需一定時日,我相關駐外館處將繼續與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以利儘早將林克穎引渡返臺。

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於本項判決結果感到欣慰,蓋本案係繼民事追償勝訴後,其刑事引渡所彰顯的司法正義亦獲得伸張,此一判決並創下臺英司法合作的良好先例,雙方未來可以援引本例,繼續強化臺英在司法及其他各項領域的合作關係。(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