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1
第240號
中華民國政府注及仲裁法庭本(2015)年10月29日針對陸菲南海仲裁案管轄權之判決,並重申其對南海議題之立場如后:
一、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與東沙群島(總稱「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周遭海域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占據,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二、南海諸島係由我國最早發現、命名、使用並納入領土版圖。此外,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約》及同日簽署、同年8月5日生效之《中日和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已確認原由日本占領之南海島礁均歸還中華民國。
三、民國45年(1956年),中華民國派軍駐守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約0.5平方公里)之自然生成島嶼—太平島。無論自法律、經濟及地理之角度而言,太平島不僅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之要件,並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絕非岩礁。任何國家企圖對此加以否定之主張,均無法減損太平島之島嶼地位及其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享有之海洋權利。
四、中華民國歷年均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其他相關國際法有關和平解決爭端及航行與飛越自由之規定。我國堅守太平島等島嶼多年,惟從未為此與他國發生軍事衝突,亦未妨礙各國在該海、空域之航行及飛越自由。
五、中華民國政府呼籲南海周邊各國尊重《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與精神,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現狀,確保南海區域航行及飛越自由,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措施,並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六、中華民國政府於本年5月26日公布以「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為基本原則之「南海和平倡議」,且願在平等互惠之協商基礎上,與相關當事方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七、鑒於菲律賓從未邀請中華民國參加該國與中國大陸間之南海仲裁案,仲裁法庭亦未就本案徵求中華民國之意見,故本案與中華民國完全無涉,中華民國政府對其相關判斷既不承認,亦不接受。(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