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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菲雙方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

  • 發布時間:2015-11-1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5/11/19
第269號新聞稿                                       

《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兩年來歷經多次協商,甫已於本(104)年11月5日由駐菲律賓代表處林松煥代表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白熙禮(Antonio Basilio)代表在臺北完成簽署,雙方漁政機關主管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長培瑞茲(Amadeo R. Perez, Jr.)均在場見證。

協定本文共7條,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Avoiding the use of violence or unnecessary force)、「建立緊急通報系統」(Establishment of an emergency notification system)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Establishment of a prompt release mechanism)三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

臺菲雙方簽署協定後,隨即依據協定第6條規定,於11月5日召開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會議,將「1小時前通報機制」及「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之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雙方同意前述協定及換函俟各自完成國內行政程序後,再適時對外發布。

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在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內,雙方對可能非法捕魚之另一國籍漁船執法前1小時,將先通報彼此漁政及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倘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該漁船應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罰鍰後,於3日內被釋放。相關措施可有效降低兩國在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之漁業糾紛,保障我漁民合法捕魚權益。

臺菲雙方自民國102年不幸發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後,即展開3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共同研議建立兩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執法規範,進而有效解決臺菲間之漁業糾紛。此一協定顯現雙方「化危機為轉機、化衝突為合作」之決心,符合馬總統提出「南海和平倡議」所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精神與原則。此一協定強化雙方之互利互惠與協調合作,實為「南海和平倡議」之具體實踐。

在和平解決爭端的精神下,外交部將協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菲律賓有關單位持續透過依此協定建立之合作機制進行諮商,共同促進臺菲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漁業秩序之和平穩定。臺菲雙方未來將持續秉持此一和平協商原則,共同增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