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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波蘭完成簽署相互承認駕照之瞭解備忘錄

  • 發布時間:2016-02-15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6/02/15
第041號新聞稿                                         

為提升中華民國與波蘭人民赴對方國工作、求學或經商的便利性,波蘭駐華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與我駐波蘭代表陳銘政大使先後於上(104)年11月27日及本(105)年2月15日代表兩國政府完成簽署《駐波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

依據該瞭解備忘錄,持有臺灣或波蘭駕照者在依相關規定繳納規費後,毋須通過筆試及路考即可申換波蘭或我國駕照,惟申請人須持有自核發日起算效期至少1年的對方國合法居留證明,並於入境對方國之翌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雙方免試互換駕照範圍涵蓋輕型機車、重型機車、普通小型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及普通聯結車等種類。

外交部將續與波蘭主管機關協商確認免試換照實施細節、申請程序及開始受理申請日期並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換照資訊亦將上載至外交部全球資訊網的「全球免試申換駕照」專區。

波蘭係繼法國、荷蘭、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芬蘭、瑞士、愛爾蘭、斯洛伐克及葡萄牙之後,第12個與我相互實施免試換駕照的歐洲國家,亦為全球第88個與我相互承認駕照的國家與地區。本案正式實施後將為赴波蘭工作、求學或經商的我國民眾與旅居波蘭的僑民,以及居住我國的波蘭國民提升便利,亦為政府持續強化便民服務政策的具體實踐。

我與波蘭雙邊關係友好密切,兩國繼103年11月、104年3月及本年1月分別完成簽署《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空運協定》及《藥品及醫療器材合作瞭解備忘錄》後,再於本(15)日完成簽署《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充分展現雙方致力發展互利互惠實質關係的意願與成果。

我與波蘭各項雙邊交流密切,除持續發展經貿關係外,在教育交流方面,我國有41所大專校院與波蘭38所大專校院簽署87項交流合作協定。另兩國迄今締結3組姊妹市,分別為臺北市與華沙市、臺南市與艾爾布蘭格市(Elblag)、桃園市與拉當市(Radom),有利於雙邊進行結合地方特色的多層次、多領域實質交流與合作。(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