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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波蘭簽署之駕照相互承認瞭解備忘錄將於本(106)年5月12日起正式開始實施

  • 發布時間:2017-04-2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7/04/28
第058號新聞稿 

波蘭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甫正式通知我方,該國已完成《駐波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華沙貿易辦事處間就駕照相互承認之瞭解備忘錄》的國內行政程序,該瞭解備忘錄將於本(106)年5月12日起正式實施。我交通部亦將周知各監理單位,自該日起與波方同步開始受理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之對方國駕照持有人申請換照。外交部對此進展表示歡迎。

波蘭駐台代表梅西亞(Maciej Gaca)及我駐波蘭代表陳銘政分別於前(104)年11月及上(105)年2月代表兩國政府完成簽署該備忘錄,並約定俟波方完備該瞭解備忘錄生效適用所需的國內行政程序後開始實施。波蘭基礎建設部已於本年4月11日完成本案相關行政程序及發布部長令,並正式通知我方本案將於公布1個月後正式實施。

波蘭為我國在歐洲第10大貿易夥伴,雙邊經貿交流活絡緊密;兩國於本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後,繼於5月12日開始實施免試互換駕照,充分展現雙邊實質關係友好密切。上述瞭解備忘錄的實施將為在波蘭工作、求學的我國民眾,以及居住我國的波蘭國民提升生活便利,並有助進一步強化我與波蘭在經貿、文化、教育等各領域的交流合作。外交部將致力推動兩國互利互惠的實質關係發展,以持續增進雙方人民福祉。(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