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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國人出國旅遊旺季將屆

  • 發布時間:1995-06-1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鑒於國人出國旅遊旺季將屆,時有在出國前發現護照效期不足致不能獲旅遊目的國許\可入境情事,前經本部函請有關各國在旅遊旺季取較有彈性作法,頃准馬來西亞友誼暨貿易中心函告,經轉洽該國移民局同意自本(八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我國人赴馬來西亞旅遊所持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之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等語,換言之,從現在到本年九月三十日為止,赴馬來西亞旅遊者,除需預先辦妥簽證外,所持護照至少需有三個月以上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