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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政府對於推行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貿易國際化之政策不遺餘力

  • 發布時間:1993-06-0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近年來我政府對於推行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貿易國際化之政策不遺餘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配合政策,協助國內業者在競爭激烈分秒必爭之國際市場上爭取商機,決定主動採取前瞻性之作法,自本(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簡化外籍商界人士來華洽商申請簽證之手續。凡持友好國家護照之外籍商界人士申請來華簽證,授權駐外館處於查無不良紀錄及訪華目的、證明文件等均無訛後,即可逕行核發適當之簽證。
  至於持其他國家護照(持旅行證書者除外)之外籍商界人士,具備下列各項條件者,即:一、曾來華且無不良記錄;二、有往來商業文件證明;三、有來回機票或第三國簽證。我駐外館處亦可逕予核發一個月效期單次入境停留期限二週之停留簽證,國內相關廠商今後毋需再作擔保及對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