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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日部分報載外交部對海外華裔浮濫發給中華民國護照之不實消息

  • 發布時間:1994-05-20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關於近日部分報載外交部對海外華裔浮濫發給中華民國護照之不實消息,外交部茲特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查依護照條例規定,普通護照適用於中華民國國民,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始符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資格。海外華僑倘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積極證明文件如國籍證明書、舊護照、僑民登記證等證明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本部及駐外館處始依規定予以受理。至「華裔」一般係指華僑之後裔而言,華僑倘已喪失我國國籍,仍不失為「華裔」,亦即「華裔」未必具有我國國籍,故海外華裔如未能證明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本部及駐外館處均未便發給護照。換言之,政府駐外單位僅以法律上具有我國籍之僑民為護照核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