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加強鼓勵我國業者前往邦交國投資,外交部最近修正原「鼓勵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並獲行政院核定,已於本(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

  • 發布時間:2000-01-2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為加強鼓勵我國業者前往邦交國投資,外交部最近修正原「鼓勵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並獲行政院核定,已於本(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擴大補助辦法適用對象:除原「補助辦法」規定之國內民間業者外,公營企業及旅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亦一體適用。辦法名稱亦相應修正為「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二、 明訂鼓勵前往邦交國投資之產業別:所補助之投資應屬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十五種生產事業及經審查符合「補助辦法」訂定宗旨之其他事業。

三、 改變補助方式並增加補助項目:除將原「補助辦法」融資補助改為融資利息補助外,另增加僱用當地國員工薪資補助及廠房設備租金補助,業者可就三項補助擇一申請。各項補助金額累計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補助期限均以五年為限。另外業者投資保險之保險費由外交部補助半數,金額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期限亦以五年為限。

  協助我國業者在我邦交國尋獲商機、建立產銷據點,同時協助我邦交國發展經濟、增進其人民福祉,進而使我國與邦交國之經貿及外交關係更為堅固,乃外交部追求之三贏目標,亦係外交部推動「以經貿為主軸之外交工作」的重要內涵。外交部此次在修正該辦法時,曾廣泛徵詢有關機關、工商團體及業者之意見,全面檢討該辦法所訂各項補助措施,並予必要之修正,以使該辦法確能達致其制定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