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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因應國內急速發展之工商業國際化之需要及便利外國人來華接洽業務

  • 發布時間:1988-07-2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為因應國內急速發展之工商業國際化之需要及便利外國人來華接洽業務,經訂定「外國人申請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及停留簽證審查要點」一種,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本(七十七)年八月一日起頒佈實施。該審查要點之主要特色在於擴大外國商人申請多次入境停留簽證之範圍,如:(一)一年內向我進出口總額達六十萬元者可申請一年效期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達卅萬美元者可申請六個月效期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達十萬美元者可申請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二)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且於各該投資事業已實行之股本投資額達十萬美金者,亦得申請一年效期多次入境之居留或停留簽證。(三)經我中央或者(直轄市)級政府機關核准前來我國從事與各該機關有關事務者,可申請一年效期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四)凡獲伋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請同類簽證。
  依前述審查要點申請多次入境之簽證者,須檢齊有關文件經有關之中央或者(直轄市)級主管機關核轉外交部辦理,惟渠等眷屬以依親為由申請者,則可逕洽本部或駐外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