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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業已自本(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

  • 發布時間:1993-05-05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業已自本(八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將中華民國護照出生地欄依據身分證所載之出生地(省、院轄市或特別行政區)登錄。鑒於國人身分證未記載出生地資料者為數不少,向戶政機關補行登錄需要時間,外交部為適當照顧此類國人之權益,原同意截至本(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為止護照申請人得以具結方式宣示出生地以憑先行辦理護照之便民措施。近年來民眾反應因戶政機關之手續部份,申請人仍無法及時辦妥身分證出生地之補登錄手續。為顧及此一事實,外交部爰決定此一得以具結方式宣示憑以登錄護照出生地辦法之截止日期展延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仍盼國人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