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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芬蘭達成相互承認暨免試互換小客車駕照

  • 發布時間:2002-12-3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我國與芬蘭雙方以平等互惠原則完成兩國相互承認暨免試互換小客車駕照協議,並自明(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實施。芬蘭成為繼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丹麥及義大利之後第七個和我國相互承認並互換駕照的歐洲國家。
根據我國與芬蘭多次磋商,芬蘭政府於本(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發佈第一一一六號公報,承認台灣駕照並實施免試互換小客車駕照。依照協議,持有我國駕照之我國人民,在駕照有效期內,配合芬蘭官方認可之芬蘭文或瑞典文翻譯文件;或持我核發國際駕照者,無須另備翻譯文件,均可自入境芬蘭日起在芬蘭境內駕車一年。另我國在芬蘭合法居留僑民,倘持有我國駕照,並提出符合芬蘭交通法規所需之醫療證明,且未曾因違反交通法規遭受禁止駕車處罰者,均可申請免試換發芬蘭小客車駕照。我國政府同意在互惠基礎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相應實施。
本案歷經雙方相關主管單位多年磋商,終於順利推動促成,對中芬實質關係之增進頗有助益。外交部將繼續推動與歐洲其他國家相互承認並互換駕照,以便利我旅外國民。(E)